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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流程
[2023-10-07]

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20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罰沒物品處置程序,提高罰沒物品處置效益,加強罰沒財物管理,防止國家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財稅〔2020〕54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全省罰沒財物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1〕17 號)、山東省地方標準《罰沒物品分類與代碼》(DB37/T 4515-2022)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罰沒物品,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個人財產等。具體包括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

本規程所稱執法機關,是指各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組織。

中央駐魯單位按規定移交我省管理處置的罰沒物品,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罰沒物品處置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分類、定期處置,提高處置效率,降低倉儲成本和處置成本,實現處置價值最大化,避免國有資產貶值流失。

第四條 各級執法機關是罰沒物品處置的責任主體,負責按規定通過山東省罰沒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本機關形成和管理的罰沒物品進行全流程處置管理。

第五條 刑事案件形成的罰沒物品,在法院裁決或判決生效后,由管理該罰沒物品的執法單位進行全流程處置管理。

執法機關涉及查封的不動產、扣押車輛以及有價證券等罰沒物品,如需要人民法院出具罰沒執行手續的,由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管理處置。

第六條 罰沒物品的處置方式為公開拍賣、定向變賣、移交主管部門、贈送公益事業、銷毀、變賣、退還、產權變更、會商等。

第七條 罰沒物品在處置前存在破損、污穢等情形的,在有利于物品加快處置、提高處置收益,且清理、修復等費用低于變價收入的前提下,執法機關可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適當清理、修復。

第八條 罰沒物品有以下情形,原則上應當就地保管處置

(一)罰沒物品經轉移可能影響其性能、毀損、滅失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或需要低溫冷藏保存的物品;

(三)運輸罰沒物品成本較高的;

(四)不動產等罰沒物品不在本地的;

(五)捕撈水產品仍然存活、適宜放歸的,應放歸適宜生存的水域;

(六)其他需要就地保管處置的情形。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險品,不適宜就地保管處置的,可委托具備條件的危化品專用倉庫進行封存管理。

第九條 根據山東省地方標準《罰沒物品分類與代碼》(DB37/T 4515-2022)分類,食品煙酒、野生動植物、生產(生活)物資、醫療用品、化妝品等 4 個大類罰沒物品,除需銷毀、退還的罰沒物品外,原則上應當在處置前進行檢驗檢疫。

第十條 罰沒物品處置收入,可按扣除檢測鑒定、檢驗檢疫、價值評估和必要的清理修復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罰沒收入上繳相應級次國庫。相關費用已列入執法機關部門預算的,不得扣除罰沒物品處置相關費用。

第一章 公開拍賣

第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按國家規定另行處置外,罰沒物品處置方式應當首先選擇公開拍賣。

第十二條 經審批應當公開拍賣的罰沒物品,執法機關原則上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并出具檢測鑒定報告,其結果由檢測鑒定機構負責。

執法機關對檢測鑒定結果有疑義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二次檢測鑒定。兩次檢測鑒定結果不一致的,執法機關應當通過集體研究確定。

第十三條 應當拍賣的罰沒物品屬于國家有強制安全標準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檢疫。符合安全、衛生、質量或動植物檢疫標準的,可進行公開拍賣;不符合的,不得進行公開拍賣。

第十四條 經檢測鑒定、檢驗檢疫,罰沒物品具有商品價值可進入市場重新流通的,執法機關應委托當地價格認證中心或有相關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參照評估價確定拍賣保留底價。

第十五條 經價值評估,每宗(批、件)罰沒物品評估金額達到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和備案要求的,執法機關應通過山東省罰沒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和備案。

第十六條 罰沒物品拍賣應委托具有公物拍賣資格的拍賣人。罰沒物品公開拍賣前,應依法發布委托拍賣公告,明確選擇拍賣人的相關資格條件,執法機關可通過搖珠、競爭等方式從具備資格條件的范圍中選擇拍賣人。拍賣物品數量較多、規模較大時,可選擇多個拍賣人進行聯合拍賣。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為保證各類主體平等參與競買罰沒物品,執法機關應根據罰沒物品的拍賣數量和規模,科學合理確定分包大小,鼓勵“一物一拍”和網絡拍賣,擴大競買人覆蓋面,確保拍賣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十八條 公開拍賣發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賣的保留價不低于前次拍賣保留價的80%。發生3 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執法機關可提出初步意見,會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通過全國性互聯網平臺采取無底價拍賣,鼓勵“一物一拍”,競拍價偏離評估價較大時,應適當延長網絡競拍時間。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貴重物品、土地、房屋、運載工具等價值量較大的罰沒物品不得選擇無底價拍賣

第十九 經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罰沒物品中可流入市場的一般文物,報經國家文物局批準,根據歸口經營、統一管理的原則投入流通。該類文物由國家文物局或指定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賣經營資格權的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所得收入全部繳入省級國庫。

第三章 定向變賣

第二十條 屬于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或按規定限制流通的罰沒物品,如煙草專賣品、成品油等,應交由歸口管理單位統一收購,或變賣給按規定可接受該物品的單位。

第二十一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規定的煙草專賣品,應按有關規定委托國家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批準的具備資質的專營企業收購。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成品油,經鑒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由執法機關按有關規定面向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進行競價變賣。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關應與專營企業平等協商,在確保不干擾正常市場秩序的情況下,雙方約定統一收購價格,成交價不得低于市場價或成本價的70%;物品有包裝破損、出廠時間較長等情況的,可酌情降低收購價格,但不得低于市場價或成本價的50%。

第四章 移交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除依法返還給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應當依法依規移交當地或上級文物部門,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可上市流通的一般文物除外。移交的文物應在結案后按規定及時移交接收部門。

負責移交文物的執法機關,包括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各級公安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海關等執法機關。

負責接收文物的部門,包括國家和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經國家或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市、縣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文物收藏單位可具體承辦文物接收事宜。

第二十五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管制器具、槍支彈藥、爆炸物、煙花爆竹、毒品、毒具、賭具麻醉物品等,應移交同級公安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置,或者經公安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同意或授權,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應當交由野生動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置,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交由相關科研機構用于科學研究。

接收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的單位,應按規定處置所接收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可進入市場流通的,應由省級有關部門按規定面向具有相關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公開拍賣,所得收入按規定繳入國庫;法律法規禁止進入市場流通或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進入市場流通的,應交由相關科研機構用于科學研究或博物館、展覽館收藏。

第二十七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非掛牌收兌的外幣或其他無法處理的外幣,相關銀行不予收兌存儲的,原則上應移交當地人民銀行管理處置。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各類假幣,由執法機關解繳當地人民銀行處理。

第五章 贈送公益事業

第二十八條 罰沒物品難以變賣或者變賣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經濟價值或者其他價值的,執法機關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可贈送有關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無法捐贈且能夠繼續使用,且符合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要求的,由執法單位提出劃入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的申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轉為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假冒商品,包括衣服、鞋帽等,在不影響人體健康或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條件下,去除其假冒標識或標志后能正常使用的,可由執法機關贈送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等社會公益單位用于公益事業。

第六章 銷 毀

第三十條 以下罰沒物品,應當由執法機關予以銷毀

(一)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偽劣物品,包括假冒偽劣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生產生活物資等物品;

(二)不符合標準規定的物品,可作技術處理除外;

(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物品;

(四)超過有效期、保質期或失效的醫療用品、化妝品、食品煙酒、生產生活物資等物品;

(五)虛假的產品標識、標志或者包裝物;

(六)淫穢、反動物品、非法出版物;

(七)有毒有害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

(八)固體廢物;

(九)低值包裝物與填充材料;

(十)不具備變價條件和保存價值的印章、文書、證件、憑證、賬冊;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等。

第三十一條 執法機關銷毀罰沒物品應由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參加,當場對銷毀物品進行清點確認;銷毀過程應采取錄音錄像方式全過程記錄,并制作銷毀記錄,按規定歸檔保存。必要時可邀請公證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見證。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變 賣

第三十二條 應銷毀的罰沒物品經無害化或合法化處置,喪失原有功能后仍有經濟價值的,應作為廢舊物品變賣。執法機關應根據物品性質屬性和數量,通過市場競價的方式,擇優選擇廢舊物品收購企業。廢舊物品數量較大或評估價值高于10 萬元的,執法機關應當公開招標確定廢舊物品收購企業。

對因自身材質原因不宜長期保存且數量較少、價值較低的罰沒物品,可通過市場競價的方式進行變賣。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進口汽車、摩托車、船舶等運載工具,無法取得《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無法辦理注冊或轉移登記手續的,應委托具有相應拆解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并簽訂零部件回收協議,在保證罰沒物品整體不流入市場的前提下,可按拆解所得零部件進行變賣,零部件變賣價格應參考市場價確定。

第三十四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種子、肥料等物品,因有效期滿、質量標準未達標等原因喪失原有功能,但經檢測鑒定、檢驗檢疫仍具有相關營養或價值的,應作為生產原料或動物飼料,通過市場競價的方式,擇優選擇相關生產企業回收。

物品數量較大或評估價值高于10 萬元的,執法機關應當公開招標確定物品回收企業。

第三十五條 易制毒和危險化學品的變賣處置,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預付卡以及虛擬貨幣,可與發行該預付卡及虛擬貨幣的商戶進行協商,由該商戶出價回收,回收價格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低于該虛擬貨幣、預付卡面值或余額的80%,雙方簽訂回收協議。

第八章 退 還

第三十七條 罰沒物品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由執法機關辦理退還和出庫手續。

第三十八條 經行政復議、訴訟后,已先行處置的物品,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由執法機關辦理相關款項退還手續。

第九章 產權變更

第三十九條 在有利于罰沒物品及時規范處置的前提下,依法應當進行權屬登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證券、股權等罰沒財產和財產權利,變賣前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進行權屬變更。

權屬變更后的承接權屬主體可以是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管理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或其他指定機構,但不改變罰沒財物的性質,承接單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權屬變更后的罰沒物品,符合公開拍賣條件的,應當首選公開拍賣;不符合公開拍賣條件的,應按規定選擇其他處置方式處置。

第十章 會 商

第四十條 罰沒物品不適用以上處置方式的,執法機關應根據罰沒物品的性質和分類研究提出處置建議,與同級財政等部門會商,提出處置方案,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 參照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物品中,有關單位、個人向執法機關聲明放棄的物品,執法機關應出具單位、個人聲明放棄相關物品的書面文件或電話錄音等證明材料,并經執法機關審查書面確認后,參照罰沒物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執法機關扣押的涉案物品中,無人認領并經公告六個月仍無人主張權利的,執法機關應當出具公告文件以及在媒體公告的證明材料,并經執法機關審查書面確認后,參照罰沒物品管理。

執法機關發布涉案物品認領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紙、網絡平臺等媒體進行公開發布。

第四十三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依據黨內法規收繳的違紀所得以及按規定登記上交的禮品等物品,參照罰沒物品管理。

第四十四條 設有罰沒物品政府公物倉的地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政府公物倉管理單位可承擔罰沒物品處置管理相關職責。

執法機關取得的罰沒物品自移交給罰沒物品政府公物倉起,移交物品的處置權、管理權同步移交至政府公物倉管理單位,由政府公物倉管理單位負責處置管理,所得收入由政府公物倉管理單位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確定為罰沒物品前,經執法機關綜合評估,以下物品可先行處置:

(一)因自身材質原因容易損毀、滅失、腐爛、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食品、藥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

(二)長期不使用容易導致機械性能下降、價值貶損的車輛、船舶、電子產品等物品;

(三)市場價波動較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金融財產和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

第四十六條 先行處置物品須經權利人同意或由權利人提交書面申請,并經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才可依法先行處置。先行處置物品權利人不明確的,執法機關可依法公告,公告期滿仍無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的,可依法先行處置。公告應在市級以上報紙、網絡平臺等媒體公開發布。

第四十七條 執法機關先行處置物品,可參照罰沒物品處置方式。

行政復議、訴訟時限屆滿,先行處置物品轉為罰沒物品的,其先行處置物品所得款項應按照罰沒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