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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須知
[2013-07-06]
拍賣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拍賣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實施的拍賣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拍賣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拍賣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規則。當事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不得阻擾競買人競價,不得有操縱、壟斷等違法行為。有上述行為的,一經發現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 競買人委托代理人競買,代理人須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明。
第四條 委托人可以出席拍賣會,但不得參與或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托的拍賣標的。
第五條 競買人應嚴肅認真的舉牌競價并妥善保管號牌,并對該號牌的競價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條 拍賣師在拍賣前應當宣布拍賣方式、起拍價格、競價幅度,并有權臨時調整競價幅度。競買人須按拍賣師宣布的規定競價。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標的有保留價的,最高競價未達到保留價時不成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相關權利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 競買人最高應價經拍賣師以落槌或者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競買人隨即成為該標的的買受人,買受人須現場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其他需要簽署的文件。競買人未競得拍賣標的的,拍賣人應按照約定退還競買人交付的保證金。
第八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付的保證金即轉為成交價款。買受人應在約定期限內付清成交價款和傭金,拍賣人或委托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司法委托拍賣標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辦理。
第九條 拍賣標的須依法辦理證照變更、權屬轉受讓登記的,買受人應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資料,會同委托人向有關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條 委托人、競買人或其他人員需對拍賣活動情況進行攝影、攝像和錄音的,須事先征得拍賣人同意并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付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在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和再行拍賣的費用。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十二條 拍賣人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拍賣人按照本規則的原規則針對特殊標的制定專項規則或約定的,專項規則或約定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拍賣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實施的拍賣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條 拍賣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拍賣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規則。當事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不得阻擾競買人競價,不得有操縱、壟斷等違法行為。有上述行為的,一經發現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 競買人委托代理人競買,代理人須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證明。
第四條 委托人可以出席拍賣會,但不得參與或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托的拍賣標的。
第五條 競買人應嚴肅認真的舉牌競價并妥善保管號牌,并對該號牌的競價行為承擔責任。
第六條 拍賣師在拍賣前應當宣布拍賣方式、起拍價格、競價幅度,并有權臨時調整競價幅度。競買人須按拍賣師宣布的規定競價。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標的有保留價的,最高競價未達到保留價時不成交。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相關權利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
第七條 競買人最高應價經拍賣師以落槌或者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競買人隨即成為該標的的買受人,買受人須現場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其他需要簽署的文件。競買人未競得拍賣標的的,拍賣人應按照約定退還競買人交付的保證金。
第八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付的保證金即轉為成交價款。買受人應在約定期限內付清成交價款和傭金,拍賣人或委托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司法委托拍賣標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辦理。
第九條 拍賣標的須依法辦理證照變更、權屬轉受讓登記的,買受人應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資料,會同委托人向有關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十條 委托人、競買人或其他人員需對拍賣活動情況進行攝影、攝像和錄音的,須事先征得拍賣人同意并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付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在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和再行拍賣的費用。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十二條 拍賣人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拍賣人按照本規則的原規則針對特殊標的制定專項規則或約定的,專項規則或約定有效。